原告邱**与被告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60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602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货款金额变更为42074元;后又撤回起诉货款中的石料款7258元,其主张的货款金额调整为3481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向原告购买石料、酒等产品,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本文书还有1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