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原告深圳市沙**********(以下简称“新宝益公司”)与被告永兴电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天安财产*************(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新宝益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兴公司赔偿原告由于被告永兴公司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06,804元(以2,556,700元*******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原告银行账户被冻结之日即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原告银行账户解封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2.判令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对被告永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文书还有16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