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黄**、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杨**,被告黄**,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凡洪,被告张*,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1673.72元(医疗费77611.04元,误工费31354.06元,护理费13500元,交通费1508.62元,营养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和被告某某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3、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4日,被告黄**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根年一路段时,其车头与被告张*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本文书还有4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