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廖**、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第一次开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二次廖**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1300.6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李**将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总标的变更为133095.09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廖**驾驶湘j8××**号轻型栏板货车由湘乡市白田镇三迁村方向往金薮乡金...(本文书还有3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