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沃移动******(以下简称:维沃公司)诉被告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维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180323a、15180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开支1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和精致的智能手机、高端影音设备、移动互联网产品及服务。“”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原告每年投放数亿元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涉案商标进行持续的市场宣传,涉案商标已经成为知名品牌,在数码通讯行业享有很高的声誉,品牌产品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本文书还有5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