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筋,2022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谢**钢筋款柒仟肆佰贰拾元正(7420元)。今欠人:赵**,360502196709****,2022.2.14,正月30付一半”。另查明,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22年3月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元,2022年6月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元,尚欠货款4920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