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成*某某********与被告某甲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何**、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原告成*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某甲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何**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成*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租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198894元及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被告某甲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承包的巴中市巴州区杨*yjb-05及07地块土石方项目负责人鲁**,与原告何**达成土石方开挖施工协议。随后,原告何**积极施工,及时完工。2023年7月29日,双方结算,共计工程款544524元,已付343540元,下差228984元。现有被告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鲁**、何**出具的结算书为证。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本文书还有4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