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甲**;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豫11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04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甲有限公*(以下简称甲**)因与被申请人乙有限公*(以下简称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作出(2024)豫民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在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者互为补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协议并非互为补充关系,当事人双方并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履行的反而是两份补充协议。二、原一审、二审判决在未查明案涉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核减及已付工程款数额的情况下,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72542965元,直接适用该数额扣减乙**自认收款数额,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甲**有新证据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并非全部由乙**进行施工,其中的三分之一工程乙**均未施工,一审、二审法院又将全部施工范围均认定为乙**施工,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对实际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应当进行鉴定,二审在甲**已经提供充分的证言和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未能准许鉴定不当。

    乙**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原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在前,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事实清楚。乙**实际施工范围为5#、7#、10#、20#楼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正是5#、7#、10#和20#楼。二、原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者互为补充,根据双方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工程总价为固定价款72542965元事实清楚。三、原审认定甲**向吕*某转款不属于案涉工程款,事实清楚,分配举证责任正确。故请求驳回甲**的再...(本文书还有7573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