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诉被告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2021年11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和解成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及资产转让款余额39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1,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持(以下简称翔克公司)有99.8%股权的股东,2019年12月30日,双方就原告持有的翔克公司股权与资产一并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购买翔克公司股权及资产。协议约定总转让价款1,100,000元,首付款500,000元由被告签署协议并办理股权转让时支付,余款由被告于某20日之前按每月最少50,000元支付给原告...(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