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为与被告陈*、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炀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1、判令被告陈**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9964.42元并支付罚息6406.13元、复利96.28元【已计算至2023年12月11日利息、罚息、复利6502.41元;要求自2023年12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19964.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6%计收,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9.86%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后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2、判令被告周*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