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麦**、何**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以下简称联丰制衣厂)及原审第三人陈**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麦**、何**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联丰制衣厂法定代表人陈**(亦为原审第三人)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麦**、何**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联丰制衣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联丰制衣厂为股份制企业。而...(本文书还有12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