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盛世公司辩称:合同上我公司的印章为伪造,我公司从未与永淮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因此,永淮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若法院认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我公司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希望法院依法降低。
鸿锐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与永淮公司签订过合同,对合同的情况完全不了解,不同意永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20年8月,徐彬与永淮公司洽商买卖鸿锐公司生产的pvc检查手套之事宜,并向永淮公司发送了中金盛世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销售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销售授权委托书加盖了鸿锐公司及中金盛世公司的印章,记载鸿锐公司授权中金盛世公司为其经销产品的全球销售代理商,负责销售丁腈手套、丁腈pvc手套等产品的权利和售后服务,授权日期为2020年7月7日,有效期至...(本文书还有2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