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忠旺**********(以下简称忠旺建筑公司)与被告武汉伍润*********(以下简称武汉伍润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忠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武汉伍润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忠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90,48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暂计到2022年5月17日利息为308,880.6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认扣除未施工部分的142,077元工程款及案外人代付的56,000元,确认剩余工程款为2,892,403元。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090,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2019年12月原告撤场,工地停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一年期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仓示范小城镇还迁区e地块农民还迁定向安置项目铝合金门窗供应与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原告于2018年5月安排人员进场施工,直至2019年12月完工,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呈诉。
武汉伍润通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诉称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原告在起诉状中仅仅陈述双方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却避而不谈其他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属隐瞒事实之举,应予改正。原告诉称其分包施工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于2019年12月底已经全部完工,与本案事实不...(本文书还有6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