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某有限**与被告中某有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a款)》合同的约定,以死亡赔偿限额50万元履行赔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庭审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向被告主张保险赔偿金依据的是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险24小时意外b条款;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中对律师费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a款)》合同。合同约定,投保工人发生死亡事故的,死亡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范围为附加:24小时意外b条款。该条款将承保时间扩展至全天24小时。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员工杨**于2022年1月18日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后原告向亡者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26万元。原告赔付后,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主张保险责任,但被告以“杨**不具备电工证为由”,拒绝理赔。原告认为,亡者不是5类从业人员,原告为了方便将他与其他雇员一同投保了5类人员保险,并非加重承保人义务,承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也默认了这个投保。其次,亡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与从事工种无直接关系。根据保险法规定,被告在得知原告存在未如实告知的可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丧失了合同解除权,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赔付。...(本文书还有6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