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保险人曾亚峰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车损险,被保险车辆为湘a*****号小型汽车。2024年1月24日,被告驾驶湘h772**号大型汽车,在益阳市资阳区g319(迎春北路)与案外人曾亚峰驾驶的湘a*****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曾亚峰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湘*****号小型汽车在湖...(本文书还有1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