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蔡*、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顾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6876.69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8时33分,蔡*驾驶车牌号为苏j×××××的小型客车,沿新204国道行驶至新204国道与大庆路交叉口时,与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j×××××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顾某及摩托车乘坐人杨*受伤。本起事故经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无责任、杨*无责任。苏j×××××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为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蔡*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2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