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包装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互联网公司)、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包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互联网公司、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包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某某互联网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221627.71元,并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要求被告谢*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某某互联网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书》,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包装纸箱双方就交接方式及日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