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朱**、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在2015年6月29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3772.82元,截至2021年11月18日的利息6161.62元及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三、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9344元;四、原告对被告朱**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箬横镇埭头村海尚嘉园**幢**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温岭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他项权证:浙(2016)温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15号】经拍...(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