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令被告陈**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88.62元、罚息1977.05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计算罚息)。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陈**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签约情况。
2020年12月1日,被告陈**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向原告申请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通过电子签名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其与原告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合同即成立和生效。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陈**提供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被告陈**可以申请支用借款,...(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