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徐*与被告郴州金某**********(以下简称“金某房地产公司”)、金某服务*************(以下简称“金某智慧服务郴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金某智慧服务郴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两被告赔偿2020年7月26日大风吹倒**栋顶楼巨型“金科城”三字广告牌,致使原告房间墙体及承重梁多处开裂以及磁(瓷)砖多处开裂及空鼓脱层造成的损失58980元,并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免除原告3年物业费(2053.2元/年)。事实与理由:金科房地产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不考虑顶层承受能力,为做宣传,违法违规私建大型广告牌,为之后倒塌埋下隐患。况且一直缺乏...(本文书还有2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