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吴*、安徽省固**********(以下简称大禹运输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各项损失38660元(非医保部分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庭审中,原告王**变更为37960元;2.判令被告平安财保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25783.25元。庭审中,原告王**变更为16483.25元;3.判令被告吴*、大禹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正式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钟早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被告吴*、被告平安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禹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5日9...(本文书还有3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