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备四分公司辩称,1.精诚天路公司主张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工业设备四分公司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应当依法驳回精诚天路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一,案涉工程款双方尚未办理完成对账结算和最终结算,根据《材料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暂定价税合计3781138.72元,最终结算数量以需方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第十条约定:供方每月提供签收的送货单进行对账,每月支付上月已审核的对账单金额的70%货款,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完对账结算后支付90%货款,最终结算以常德市石门县审计部门审定总金额后支付至货款的95%,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其二,石门县审计部门尚未完成对案涉工程量审定,根据《湖南省湘*******智能化信息教学系统技术协议》材料合同附件汇总表的约定:3781138.72元为暂定工程量,最终结算以常德市石门县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后下浮18%...(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