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和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医疗费32,68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10,500元、营养费3,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起,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房屋室内粉刷、装修劳务。2020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作业过程中而受伤。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7日,原告经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诊断为左pilon骨折、右跟骨骨折并住院治疗。
为妥善解决赔偿事宜,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王**辩称,对原告的计算金额有异议,且发生事故各方均有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