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2021)宁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郭*向王**返还定金400000元的基础上再返还400000元、支付律师费30000元,合计43000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首先,郭*自称是宁夏中翔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庭审中并未出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是实际控制人,仅出示了一张郭*是实际控制人的证明,王**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庭后一审法院对宁夏中翔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作了询问笔录,王**对该笔录提出异议。王**未见到罗*某,一审法院仅让王**对罗*某的询问笔录发表意见。该笔录如果是证人证言,郭*应当在庭审前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交申请。因此,王**认为罗*某的询问笔录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在郭*未出示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郭*系宁夏中翔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事实不清;其次,双方协商《资质分立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事宜时,郭*自称是宁夏中翔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王**出于对郭*的信任,向其支付了定金400000元。王**的经济损失完全是由郭*造成的,其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郭*自2019年11月26日收取了王**支付的定金400000元,一直占用资金到现在并谋取利益。如果把400000元存入银行,截止到起诉之日将会产生利息48000元,郭*应当赔偿给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王**也存在过错,仅支持返还定金400000元,对于郭*给王**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再次,双方签订的《资质分立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虽然无效,但是争议解决部分不应当认定无效,双方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一审法院对王**要求郭*承担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明...(本文书还有8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