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日,被告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庙洪242省道25km200m附近汝州市××镇××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原告挂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至汝州市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8月11日,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诉。
陈**辩称,我不认可事故认定书,原告住院存在过度检查,司法鉴定不公正,我不应该赔偿原告10000元。当时我送孩子上学回来时,经过原告家家门口,看见孩子手里拿着棍子从家门...(本文书还有2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