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暨南大学******(广州华侨医院)(以下简称华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华侨医院赔偿医疗费13934.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2.二审诉讼费由华侨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在手术前去中山三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囊肿,但华侨医院误将李*的其他组织切除,而囊肿还在,造成其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被上诉人华侨医院辩称:不同意李*的上诉请求。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侨医院赔偿李*医疗费13934.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因发现左侧颈部肿物7月...(本文书还有2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