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为理由,被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原告出具被告与原告借款的转账记录1张作为证据。原告向被告多次追要未果,被告总找各种理由进行推托,被告拒不偿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是被告借款,是被告的投资。通过朋友认识,在博兴县有一个土建工程,被告是干绿化,对土建工程不懂,原告说对土建工程可以找人干,原告带着被...(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