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诉被告河南省人***(以下简称河南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河南省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1日通过5g网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与原告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被告河南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陈**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豫政复决〔2023〕277-27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277-278号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河南省潢川县**街道**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因“熙地港项目”建设,二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案涉项目征收的合法性,二原告向潢川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于2023年8月15日收到潢川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络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得知河南省政府作出豫政土〔2008〕389号《河南省人***关于潢川县2008年度第一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389号批复》),决定征收案涉土地。因案涉...(本文书还有4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