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承担。事实与理由:甘**与林*系朋友。2021年2月9日林*称需要资金周*向甘**借款40000元。甘**通过微信转账向林*支付了该借款,林*同时向甘**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于2021年前还清。但时至今日,林*仍分文未付。望判如所请。
林*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9日,林*出具《借条》一张交甘**收执,《借条》内容为:“于2021年2月...(本文书还有1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