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返还被上诉人土地转让款22万元及利息,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诉人从来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土地转让合同时被上诉人与郸城县某甲铁合金厂之间签订,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当时在购买土地时,被上诉人没有在家,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办理的相关手续。2、原审判决超诉讼请求,违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审中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系确认之诉,在诉讼的过程中被上诉人未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在判决第一项中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买卖合同。这种判决明显超越诉讼请求,违背了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不告不理原则,使判决失去了合法性和公正性。综上,原审判决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依据,依法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王*...(本文书还有5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