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福建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郑**、孟*、第三人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邱*、被告郑**、孟*到庭参加诉讼;于2024年3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第三人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投资款42万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1590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合伙合同关系。2021年6月9日,某甲公司中标某甲小学维修改造工程。原告通过朋友介绍,有意与郑**、孟*共同借用某丙公司的资质共同承建某甲小学维修改造工程。按被告要求,原告先支付投资款42万元。2021年6月,原告通过邱**分两次转款...(本文书还有4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