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1,男,汉族,1957年7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1,女,汉族,1960年8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男,汉族,1988年6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重庆市秀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1因与被上诉人姚**1、周**1、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4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诉讼中,对上诉人杨**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吴**,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1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秀山县(2024)渝024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姚**1、周**1、姚**的全部反诉请求;2.改判姚**1、周**1、姚**对损坏杨**1修...(本文书还有4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