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青海香三**********、青海海南**********、索*、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拉本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香三**********(以下简称青海香三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索*、被告索*、被告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索*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被告青海海南**********(以下简称海南四通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青海香三江公司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480046.53元;2.依法判令青海香三江公司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支付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的复利453.37元、罚息343167.4元;以上1、2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4823667.3元;3.依法判令青海香三江公司以未清偿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05%的标准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支付自2022年4月7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罚息、复利;4.依法判令青海香三江公司向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6533元;5.依法判令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对海南四通担保公司提供质押的存单(存单号分别为:no.0...(本文书还有5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