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为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王**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6120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0日,被告王**、王**因生意周*需要,向原告付**借款人民币60000元;2023年11月20日,王**又向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付**已经将前述款项转入王**指定账户。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仅返还了28800元,仍有61200元借款未返还。另外,被告王**与王**系夫妻,前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予支持。
被告王**、王**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