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与被告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仓储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蒋*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仓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米**和某某仓储公司于2012年2月至2018年2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米**通过招工报名的方式入职某某仓储公司位于新都区新桥村火车站老油库厂房上班,主要从事搬运、卸货工作。2017年10月6日,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入院治疗。由于治疗过程中引发慢性骨髓炎,导致伤情加重,直到2021年5月伤情才基本稳定。由于某某仓储公司系舒**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米**签订合同时未让米**查看其他内容,仅签订了一份合...(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