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2月17日被告人胡**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为:建议对被告人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胡**、陈**、陈*宝等人的证言;视...(本文书还有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