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酷立堡公司、被告酒头人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3日,武汉博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被告酷立堡公司(使用方、乙方)、原告东田公司(承包方、丙方)签订了《武汉自贸城项目酷立堡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武汉自贸城项目酷立堡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武汉吴*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武汉自贸城a区**单元**层**号铺、28-40号铺**层**号铺、24-36号铺,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示意图纸范围内全部材料供应、施工、安装、验收及维保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工程总工期为54天,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7日,工程整体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工程采取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原则,合同总价1,340,000元,其中1,100,000元由甲方承担,24...(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