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4644元,并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直至全部还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因生活需要、日常消费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因原、被告比较熟悉,原告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分多次将借款出借给被告。截止2021年7月11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44644元,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写明了借款金额、出借人、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每个月最少归还2000元。但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被告始终不接原告电话、不回微信,更不归还原告一分钱借款。被告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拖欠的意思表示。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