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公司)与被告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盐城亭湖支行)理赔款29516.9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5月27日至2021年8月15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3350.43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32867.3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本文书还有2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