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童**、童**、童**、童**与被告童**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童**、童**及其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陶*生前遗留的遗产(位于湾沚镇某某房屋中的一半)依法分割(童**占30%,其余遗产由5个子女平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童**与陶*是夫妻关系,陶*与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位于湾沚镇某某房屋,童**、童**、童**、童**与童**是陶*与童**的子女。2016年11月陶*去世。因陶*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在陶*与童**共同财产中属于陶*的那一半作为陶*的遗产,应当由本案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鉴于童**年事已高又体弱多病,且案涉房屋被拆迁后童**需要重新购置房屋居住,故童**应当继承...(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