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陕西某能*****、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与被告陕西某能*****、被告王**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300000元整;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2月16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截至2024年7月30日的费用为22967.88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地址位于××路××路××房××整套设备及附属物交给原告从事经营管理。租赁期限,以正常开业之日计算,共计10年整。租金,每年固定租金为人民币:2200000元整,首次租金叁年一付,合计人民币:6600000元,签订合同定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整,合同履行时冲抵首次租金,被告一拿到该加油站开工建设许可证,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00元整。加油站建设完成进站装修时支付人民币:2500000元整,加油站正常经营日支付人民币:2600000元整。被告一应对该加油站暂定于2022年10月30日前交付使用,具体实际情况以政府文件为准。如被告一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该加油站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原告选择解除合同的,被告一应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退还已收取的全额款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22年12月13日和14日共计向被告二支付定金1000000元整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原告付西安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加油站定金壹佰万元整落款被告二签字,时间:2021年12月13日期间,原告一直催促二被告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油站建设审批并按期向原告交付,但被告一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加油站,而且加油...(本文书还有7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