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协议中曾约定上诉人父母在老宅有居住权,但并未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于老宅无居住权。经庭审查明,该老宅系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翻建,动用的翻建资金应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故被上诉人同样有居住在老宅的权利。且沈阳市铁西区(2022)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中曾对此进行过认定,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在安徽省怀宁县秀山乡西涧村宣屋组老宅居住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这一认定是错误的。首先,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经约定“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秀山乡西涧村宣屋村名组老宅,任何人无权干涉,父母百年之后,任何人无权变卖房产,继承权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约定应认...(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