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和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对其所承建工程项目中少用材料款及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向原告赔偿75000元;2.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8月16日签订了《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原告委任余**、被告任命肖新国为工地代表,行使《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权利及职责。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被告承诺整改,但一直没有实施。2015年8月25日双方对账时,被告再次承诺维修、整改。2019年1月29日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原告拖欠工程款,由...(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