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树形图、银行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明细、账单详情截屏、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某某”商城app界面截图、查封决定书、退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抖音截图、退赔明细、(2015)玛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毛*、王*、彭*、康*、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供述与辩解、北京链探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以推销商品为名,搭建“某某”商城app,以消费返利的方式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张*通过“某某”商城app发展参与传销人员已达120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文书还有3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