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安**、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安**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异地安置补助损失517686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维护权益必要损失70000元;3.判令二被告补偿原告多年占用使用房屋的损失90000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安**系姐妹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1997年与门头沟区永定镇冯*经济合作社签订《建房协议》购买房屋一处,该房屋交付后原告没有去住,因原告工作和孩子上幼儿园比较远,当时原告和被告都在石景山租房住。后被告家**原告借用该处房屋居*,出于亲情关系的考虑原告将房屋借给被告居*,期间被告以扩建需要借走《建房协议》原件,一直没有归还。1999年10月16日安...(本文书还有3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