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某某****与被告深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5531.20元、利息1866.91元(违约金自2023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14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为标准计算,要求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事实。
欠款情况: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案外人鞍山某某有限公司(丙方)于2023年3月7日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一、乙方向甲方购买电子物料,截至2023年3月7日...(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