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2日,原告参加被告航冠公司组织的桂林阳朔三天游旅行团,被告航冠公司负责旅行团人员食宿、交通、游旅景点等组织安排。2021年3月13日,被告航冠公司组织参观第一个景点少数民族风情寨后,接着乘坐旅游大巴车去参观第二个景点布尼梯田。原告马**与另一游客张××同坐大巴车第**座位,早上9:30分抵达布尼梯田景区,游玩时间60分钟,在游玩过程中,游客张××回车上取雨伞,发现车上有人,游客张××便通知导游及司机开车门,当打开车门时,发现原告马**已经摔倒在车上,无法说话。此时,导游打120急救电话,将原告送往××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2、高血压病3级;3、两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死;4、肺部感染。2021年3月14日,原告转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脑梗死;2、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闭塞;3、左侧颈总动脉多发栓塞;4、左侧颈总动脉分叉处、左颈内动脉c1段重度狭窄;5、蛛网膜下腔出血;6、高血压病未分级;7、××。出院日期: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17日,原告马**转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脑梗死;2、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入院后暂予抗板、调脂、改善循环、营养神经等治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航冠公司申请证人邱某(当时负责桂林三天游的陪伴导游)出庭作证,证明内容“邱某是...(本文书还有5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