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双鸭山市********、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5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本文书还有3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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