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创嘉******为与被告张家港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0657.9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价税金额均为70328.9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金额共计140657.9元。经原告申请,本...(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