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与被告上**、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631820.54元及违约金(以631820.5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宜**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631820.54元及违约金(以631820.5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的...(本文书还有1768字未显示)